以案釋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的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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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于2010年用本人照片及相某身份信息辦理了“相某”的身份證。2014年5月21日相某因死亡原因戶口被注銷。2017年8月31日,和某持“相某”身份證和戶口本與薛某一起申請結婚登記時,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上述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并在相關表格中簽署“相某”名字?;橐龅怯洐C關審查和某出具的證件、材料后,當場準予“相某”與薛某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后和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薛某才知道與其登記結婚的人真實姓名叫和某。薛某訴求確認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的行為無效。
蕭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和某持“相某”身份證和戶口本申請結婚登記時,“相某”已因死亡原因戶口被注銷,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時未識別出和某的證明材料虛假,準予已經死亡的“相某”與薛某登記結婚,發給結婚證的行為沒有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確認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的行為無效。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之規定,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痘橐龅怯洍l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并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證明等材料?;橐龅怯洐C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則不予登記。
上述規定,表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婚姻關系的形成和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需經過必要行政程序、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本案,相某在案涉結婚登記時已經死亡,戶口及身份信息已經被注銷,結婚登記檔案材料中“相某”身份證及表格中的照片均不是相某本人;相某亦未在相關表格中簽名捺印。相某現實中不存在婚姻關系?;橐龅怯洐C關沒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作出案涉結婚登記行為,確認了根本不存在的婚姻關系以致結婚登記的對象明顯錯誤,結婚登記的內容客觀上也不可能予以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案涉結婚登記行為確認客觀不存在的結婚關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中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責任編輯:孫天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