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這種行為,沒傷到人一樣獲刑 |
南陵縣首起高空拋物案當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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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沖動,高空拋物,即使沒有砸到人,一樣觸犯了刑法,將面臨法律的嚴懲。6月23日南陵縣人民法院對南陵縣首起高空拋物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21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宋某某與鄰居劉某因樓道走廊擺放雜物問題發生爭吵(之前已因該問題多次發生矛盾)。被告人宋某某以劉某在樓道擺放的雜物不便他家通行為由,沖動之下將雜物從樓棟連廊處拋下,當他準備繼續拋擲其他雜物時,被在場鄰居阻止。拋擲物墜于小區單元樓門口綠化帶中,所幸未傷人。案發后劉某報警,被告人宋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出警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賠償了劉某相應損失。
南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如今城市中高層建筑較多,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的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2021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破除高空拋物陋習,除了法律約束還需社會公眾共同努力,從自我做起,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讓我們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顧婭)
(責任編輯:孫天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