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商家擅自變更消費項目,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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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按摩等領域,為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商家可謂是動足了腦筋,開展五花八門的服務項目。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服務項目、效果等未達到預期而產生的矛盾層出不窮,消費者應當如何合理維權?
一起來看看馬鞍山市花山法院審理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自2019年2月開始在被告艾灸館處做針灸和按摩項目,雙方在第一份服務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合同,但原告一直按照第一份合同約定的金額在年初向被告預付整年的服務費用。2021年7月,被告艾灸館重裝開業,更換了管理人員及服務項目。由于以前的針灸、按摩項目被取消,原告遂要求艾灸館退款,但被拒,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并返還剩余服務費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被告艾灸館的經營項目范圍發生了重大變化,原告曾經充值的服務項目均已不存在,且其拒絕將剩余金額用于現有項目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當一方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對方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時,守約方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本案中被告替換了全部服務項目,原告此前購買的全部項目已無法享受,其消費目的無法得到實現,此時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同系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于法有據,故最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官說法
服務合同簽訂后,非經協商一致,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否則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因本案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依據本案查明事實,應當認為原、被告的服務合同適用法定解除規定。
在此提醒廣大商家,在服務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如實告知消費者相關情況,消費者不同意變更的,可協商解除合同事宜。消費者在面對商家變更服務項目、變更提供服務的地點、畸高的費用調整等問題時,亦可對相應情況予以記錄并通過協商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服務內容、要求退費等方式進行維權。
(謝蓉蓉)
(責任編輯:孫天藝) |